重慶市地質礦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重慶市地質礦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Geological and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CG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重慶市內從事地質、礦業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指導思想是: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以黨的十九大精神、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按照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轉變服務方式,促進地礦事業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地質環境和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會員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調查研究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提出有關政策意見或建議;參與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保護地質環境和礦產資源等相關工作,充分發揮本會在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服務礦業發展、服務行業建設、服務政府決策(以下簡稱“三個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愿,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六條 本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指導單位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重慶市,住所設在重慶市渝中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業務范圍是:
(一)開展地質礦業的現狀調查。圍繞國內外地質工作和礦產品供需形勢、地質礦業發展戰略與政策法規、礦業勘查、礦業權市場、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等全局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政策和立法建議與服務。
(二)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樹立善待地球,保護資源正義,節約資源光榮的思想意識。貫徹黨和國家的地礦政策,及時反映行業和企業呼聲與需求,搭建行業與政府間溝通的平臺。
(三)授托開展地礦業務工作。在業務指導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授權下,組織相關專家開展地質環境、礦產勘查、資源開發和其它相關資料的評審等工作,為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咨詢建議和參考依據。
(四)開展地質礦產咨詢服務。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家開展礦產勘查、礦產開發、地質環境等技術咨詢服務與專題研究,為礦山企業排憂解難。
(五)加強地質礦產行業自律。組織制訂行約、行規,開展行檢、行評,維護單位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內部自律、和諧。
(六)加強地質礦業界的合作。采取多種形式與全國同行業交流工作經驗,研究地質、礦業發展中的問題與措施,推進地質、礦業管理方式的優化。
(七)開展地質礦業技術培訓。適時舉辦有關地質、礦業科學技術、經濟管理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組織參觀、考察,為提高地質、礦業職工和管理人員的素質服務。
(八)開展技術交流與經貿合作。按規定加強與各省及國際地質、礦業組織的聯系,促進省際、國際科技交流與經貿合作,組織地質、礦業(事業)單位參與國內、國際經濟技術協作,促進資金、技術、設備和產品商貿活動。
(九)加強地質礦業信息傳遞。經相關部門批準按照規定編輯、發布重慶市地質、礦業技術經濟信息,傳遞國家和本市的地質、礦業信息,溝通情況,互為借鑒。
(十)加強協會自身建設。根據形勢的發展,逐步把協會建設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團體,切實做好“三個服務”。
(十一)根據有關政策,開辦經濟實體。
(十二)開展政策和法律允許的其他有關工作與活動,積極爭取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凡從事地質礦產勘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察、礦業開發、教學、科研、設計、監理、礦山建設和采礦、選礦、產品加工、礦業機械、礦業商貿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和社團組織,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的活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入會表格,頒發重慶市地質礦業協會會員證書,并予以公告,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
個人會員:凡從事地質礦業活動的人員,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的活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入會表格,頒發重慶市地質礦業協會會員證,并予以公告,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榮譽會員:凡熱心重慶市地質、礦業工作,在地質、礦業理論研究、教學和生產實踐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國內外專家、學者、海外僑胞和港澳臺同胞,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授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經會長辦公會議批準即可以減繳或免繳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定和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2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原則上應采取差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人數一般為奇數,總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沒有法律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決定各辦事機構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及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委托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代為出席,并委托授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應當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1/3,應為奇數。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六、七、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代為出席,并委托授權。
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或者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并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采用選舉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經會長授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九)完成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議定的其他工作。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駐會有關辦事機構負責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研究協會業務范圍和協會運行的相關工作,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核準;
(五)研究、處理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
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具體主持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并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會長審閱、簽發。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閉會期間,監事辭去職務,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報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監事不履行職責、違法或嚴重違紀、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罷免,報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政府購買服務;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2/3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進行清算(辦理注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并;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2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